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的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均符合资助条件。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1.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要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校规定的本专科及研究生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补偿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3. 应征入伍证书复印件或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请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宣传,配合做好服义务兵役政策落实,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中心校区鼎新楼c252)。
联系人: 姜宇航
联系电话:85168012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