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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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吉林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0-14 点击数: 来源:

各学院: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下达2019年直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22号,下文简称《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制定并执行工作制度,规范评审程序,认真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学院在完成初评基础上,需将初评结果进行院内公示(公示信息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日期不得晚于1013日,截止日期不得晚于1019日)。若公示期间学生有异议,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并保留复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需撤销公示信息,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需上报学生工作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人员须是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且为2019年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转专业学生的励志奖学金在现就读学院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4.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关注和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虚报信息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和款项发放,并追回本年度的奖助款(若已发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二、材料报送

1.各学院需就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上报《关于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学生初审意见的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方案及成员情况、评审规则及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初评结果、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等,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2.各学院需上报《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纸质版一份,并加盖学院公章。

3.各学院需上报《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份(学工部盖章返回后装入学生档案),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其他

在本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过程中,依各学院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大五年级以下(含大五)关注对象人数与我校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大五年级以下(含大五)关注对象人数的占比,与教育部下拨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配比的五舍六入原则分配至各学院。

请各学院于101417:00前将相关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科(鼎新楼C252)。

联 系 人:郑

联系电话:85168011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表及填报说明

学生工作部

201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