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总体安排,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并在符合《办法》要求,具备国家奖学金评奖资格的学生中进行初步评选。各学院初评工作要严格把关,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在完成初评基础上,需将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日期不得晚于10月9日9:00,截止日期不得晚于 10月13日);若公示期间有学生提出异议,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并保留相关书面材料备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材料报送 1、各学院需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意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及成员情况,评审规则及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初评结果,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2、各学院需上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文档)。 3、各学院需上报按预定编号排序的学生个人《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三份(sais系统填写,纸质版需正反面打印,其中上报教育部一份;学校、学院各留存一份)。 4、各学院初评名单中若存在有突出表现,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在10%--30%的学生,需组织相关学生在其个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另附“个人事迹材料”,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三、其他 在本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过程中,依各学院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大五年级以下(含大五)学生人数与我校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大五年级以下(含大五)学生人数的占比,与教育部下拨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配比的五舍六入原则分配至各学院。 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请严格按照附件有关格式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并仔细核对,各学院首次提交的材料经学工部审核发现错误可返回修改,再次提交则视为上交教育部的最终申请材料,如出现错误则该名额作废。 请各学院于10月13日17:00前将相关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指导中心(鼎新楼C区244)。 联 系 人:郑 蕊 联系电话:85167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