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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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1-09-30 点击数: 来源:

校学字〔2020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使我校罹患大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充分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关爱,根据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基金”)。

第二条 为做好基金的募集、捐赠工作,强化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使用,依照《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 校友个人、企业捐赠;

2. 校内教职工、学生自愿捐赠

3. 社会各界捐赠

4. 其他合法捐赠。

第三章 捐赠、鸣谢方式

第四条 捐赠方与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将捐赠款汇入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捐赠账户信息:

名: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人民币账号:220013127000598888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吉新支行

汇款请注明用途:吉林大学大病救助基金

第五条  凡为基金捐赠的单位、个人,颁发捐赠证书给予感谢并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大病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主任担任。资助管理科大病基金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接受管理委员会领导。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大病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

2.负责大病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事宜;

3.负责讨论决定大病基金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大病基金的财务核算业务由校友联络和教育基金管理处负责,资金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大病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全校师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帮扶对象和救助额度。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请用途及条件

第十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吉林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认真学习,积极上进

6.因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高昂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继续维持治疗。

第六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范围

1.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除去医疗保险等报销费用后,对个人自负部分中合规医疗费,给予部分补贴。

2.大病基金救助的大病、重病范围参照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条例和规定。

3.以下所列情况,不在基金使用范围之内:

1)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用等;

2)通过司法、商业保险途径已裁决赔偿的大病、重病或意外伤害、伤亡等;

3)被资助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被资助人因打架斗殴、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发生致伤、致病的行为;

5)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不应使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支付标准:

1.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足5万元可通过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给予救助;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分段救助:

1)自负5万元至10万元(不包含10万元),救助比例为40%

2)自负10万元至15万元(不包含15万元),救助比例为50%

3)自负15万元及以上,救助比例为60%,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4)如因特殊情况,可视学生实际情况提高救助比例,具体救助比例及金额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决定。

2.学生及家庭确因资金筹措困难,需在治疗前提前使用基金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提前拨付资金。学生完成治疗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资助金额进行重新审定,多退少补。

第七章  申请流程及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学院组织初审,确认申请人的受助资格。

2.受助资格确认后,学院形成申请报告,报资助管理科。

3.资助管理科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管委会。

4.管理委员会按照资助标准确定对申请人的救助额度。

5.相关材料报送校友联络和教育基金管理处,发放救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科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