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628号)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学费减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费减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应缴尽缴,合理减免原则;
(三)先贷款,后减免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原则。
第五条 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减免全部学费。原则上应为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残学生或家庭无劳动收入来源者;
(二)减免部分学费。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减免标准分别为减免学费3000元、减免学费2000元、减免学费1000元三个等级。
第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报。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学院辅导员通过谈心谈话、调查访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民主评议。经济关注对象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学生的学费减免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按照学费减免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勤工助学、日常消费等行为,以及家庭经济收入、财产、债务以及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情况,研究提出学费减免建议名单,并将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提出推荐名单。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评议小组初评结果,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研究提出学费减免推荐名单。
(五)结果公示。学院学费减免推荐名单须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除公示必要信息外,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学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情况,对推荐名单进行确认或调整,并向学生答复。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二)存在挥霍浪费等情况的。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条 学院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的,减免学费由学校承担;学院经费独立核算的,减免学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校发〔2017〕26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