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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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办法

日期:2021-09-30 点击数: 来源:

校发〔20202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经济关注对象认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精准认定、动态调整。通过家访、谈心谈话优化学院评定流程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以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状况为主要依据逐月调整认定结果。

(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我校经济关注对象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

(三)学院年级或专业成立经济关注对象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由分管本年级专业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等层面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学生代表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需在学院公示5工作日

第五条 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重点经济关注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二)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上款所列人员及其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基本支出。

(三)临时经济关注对象: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基本支出。

第六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工作通知,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与家庭经济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材料审核。学院辅导员通过谈心谈话、调查访谈、审核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四)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参照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学生生活、学习、工作、勤工助学日常消费行为,家庭经济收入、财产、债务以及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研究提出所在年级或专业经济关注对象建议名单。

(五)提出推荐名单。认定评议小组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认定评议小组初评结果并研究形成学院经济关注对象推荐名单

(六)结果公示。学院经济关注对象推荐名单须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除公示必要信息外,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学生对公示内容异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情况对推荐名单进行确认或调整,并向学生答复

(七)学校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荐名单录入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系统,学生工作部(处)对认定结果复审同意纳入经济关注对象信息库。学生本人学院认定关注等级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核实情况后,及时给予学生答复。学校汇总经济关注对象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逐月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系统摸排,结合实际依据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关注对象,通过电话了解、组织辅导员进行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经济关注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或存在挥霍浪费情况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经济关注对象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专科生、预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办法》(校发〔2018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