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社会捐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与捐赠方协商一致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分为学校和学院两个层级。设立在学校管理部门并由其管理的社会助学金为校级社会助学金;设立在各学院并由其管理的社会助学金为院级社会助学金。社会助学金评审年度与教学年度一致。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四条 社会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生。具体资格条件和资助标准根据捐赠方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五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评审年度被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关注对象,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家庭突遇重大变故。
(四)学习成绩优良,截至评审年度累计不及格科目原则上不超过2科(不含重修补考通过科目)。
(五)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社会实践活动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学生在校级或院级同一层级可获评一次社会助学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社会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和管理
第七条 校级社会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部门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和年度助学金到款情况启动评审工作,在校园网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评审要求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助学金申报模块或规定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评审需要的佐证材料,以及捐赠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申请和推荐工作,通过民主程序选拔推荐候选人,并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部门会同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推荐学院原则上不能补报。
(五)学校成立社会助学金评审组,负责校级社会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或向设奖单位推荐人选。评审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组长一般由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代表组成。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六)社会助学金主要采取材料评审等形式进行评选,通过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拟受助名单或拟推荐名单。
(七)拟受助名单或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未通过者,取消受助资格。捐赠单位同意补选的,按得票顺序递补。
(八)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所获社会助学金一次性或按月发至受助学生银行卡。由捐赠单位最终评选确定受助名单的,向捐赠单位推荐。社会助学金相关评审材料分别由社会设奖单位和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八条 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助学金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助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积极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
本院学生的院级社会助学金评审或推荐工作。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各项院级社会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院级社会助学金的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社会助学金评比细则,明确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等内容。学院社会助学金评比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科生、预科生社会助学金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