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资助中心)下达,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考试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资助中心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适当倾斜后,核定每个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如初评结果中含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相关项规定的学生,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未通过审议的学生不具国奖评审资格,且该名额将收回学校并重新分配至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初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结果须分别在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送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情况报告后,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全国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每位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并听取意见建议;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组织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关注对象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二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明确具体评审程序及条件资格要求,并向学院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21号)同时废止。